办理所需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该业务的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办理地点:
各区县办税服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