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申请条件】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的出口企业,符合相关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
【报送资料】
生产企业: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各1份。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1份。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适用),出口到保税区内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出口发票。
外贸企业: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1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适用),出口到保税区内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零税率应税服务企业:
(一)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或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如属于期租、程租或湿租方式的承租方的,还要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三)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在办理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和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
3.填列外购对应的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以下原始凭证:
(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3)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提供本条第(二)项第5目所列原始凭证。
【办理流程】
1.受理
申报受理人员收到出口企业的申请后,对报送报表、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1)符合要求的,应受理该申报,将申报的电子数据读入系统,通过系统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并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环节。
(2)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
(3)对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将电子数据导入系统,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①经系统预审核无误的,在网上办税平台向出口企业发送受理通知,并将电子数据传递至审核环节。
②经系统预审核有误的,在网上办税平台向出口企业发送不予受理通知,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③国税机关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受理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在按规定办结后,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将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
2.审核
对出口退(免)税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对系统没有提示疑点的,不再对纸质凭证进行审核;对存在涉嫌骗税疑点的,应要求企业提供留存备查的纸质单证,或按规定提供备案单证。
(1)对申报受理环节人员转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 审核环节人员应使用系统审核。
(2)经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符合规定且系统没有提示疑点的,审核环节人员应传递至复审环节人员复审。
(3)系统提示疑点的,审核环节人员应核对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对可以排除疑点的,在系统中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复审环节。经核对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填写《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连同有关资料传递至调查评估环节。
(4)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不符合上述审核规定的,审核环节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3.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环节人员对审核岗人员转来《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所列明的疑点内容,可采用调取出口企业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纸质资料、要求出口企业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发函、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核实工作完成后,应在《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上填写核实结论和处理意见并传递至复审环节。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进行实地核查。
4.复审
复审环节人员对审核和调查评估环节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
5.核准
对审核环节或复审环节转来的出口退(免)税审核结果(准予退税或不予退税),核准环节人员应通过系统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并在出口退(免)税计划内按照审核系统提供的方式对准予办理退税的税额予以核准。
6.退库
综合管理环节人员应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其送交国库办理退库,并在收到国库返回的退库凭证相应联次后的 1 个工作日内进行销号处理。
7.归档
将企业报送的退(免)税资料进行归档。
【办理期限】
对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